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发[2014]7号)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审改发[2014]1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进一步清理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凡承担有行政审批职能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其它机构都应纳入此次清理的范围。垂直管理的单位统一参加地方的清理。共涉及57个单位,分别是(按所属战线排列):
县编办、县保密局、县信访局、县文档局、县民宗局
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科技局、县安监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残联、县老龄办、县人防办
县文体新局、县广电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食药局
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交通局、县招商局、县粮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烟草专卖局、县盐业公司
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农机局、县林业局、县经管局、县水产局、县畜牧局、县气象局
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县国调队、县人行、县银监办
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房管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城管局
二、清理依据
1、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2、省级规范性文件或省一级机关批准文件。
3、经省政府同意,部门制定的文件。
4、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通知。
5、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能。
三、清理内容
此次清理将县级行政权力划分为13个类别和1个政务服务事项。
1、行政许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力。包括申请的受理、审核以及各类证照发放、证明出具、标签、盖章等具体行政行为。
2、非行政许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3、行政处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权力。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5、行政强制。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等行政权力。
6、行政给付。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力行为。如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复退军人安置费、社会福利等。
7、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等。
8、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产品质量确认等。
9、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侵权纠纷的裁决、补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等。
11、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2、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13、其他权力。指除上述行政权力以外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社会公共管理及服务的行政行为。重点是部门、单位内部重大项目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及分配、资产处置、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等。
14、政务服务。指除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外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社会公共管理及服务的行政行为。如老年证办理、劳动就业指导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办理等。
四、清理要求
1、梳理权力要全面准确。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各自的权责事项进行审查、梳理,重点包括权责名称是否规范化,依据是否准确、类别划分是否恰当、行使主体是否明确等。
2、清理权力要体现“简政放权”的要求。①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中央、省明确取消的要取消。②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③凡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进行整合。④能下放到乡镇(社区)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都要提出下放意见。
3、编制权力流程要以有效管用、便民高效为目标。按照“流程最简、期限最短、成本最低、服务最好”的要求,在法律的框架内大胆创新。使行政权力的清理工作落地生效。
4、履行权力要权责一致。要相应制定与权力相一致的权力行使责任规范。明确法定职责、工作职责、岗位职责,以及违反这些职责应当承担的后果。
五、工作流程
我县此次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工作从2014年11月开始,2015年5月底基本完成。共分三个阶段。
1、自行清理(12月底完成)。各单位按照清理的内容和要求,以前段清理工作为基础,以市级对口主管单位的清理结果为参照,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逐项进行清理、归类。先由专班拟出初稿,然后征求各科(股)室意见进行修改,最后由单位集体讨论后上报。
2、审查复核(2015年3月中旬完成)。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组对各单位上报的清理结果逐项进行审核。对各个组在审核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审查专班收集汇总,提交县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反馈到各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并上报。
3、审核确认(2015年5月底完成)。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上报方案进行集中会审。重点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提出意见后反馈给部门确认。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然后对社会公开。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行政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县政办、县编办、县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监察局等成员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纳入此次清理的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安排,组织人员集中力量完成工作任务。
2、强化责任。此次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清理内容和清理要求进行,确保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全面、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凡隐瞒不报的行政权力,一律视为无效权力。经审核公布后,权力目录以外的行政权力,视为违规设定的行政权力。各单位对清理上报的结果,要召开行政办公会或党组会进行研究,上报时主要负责人要签名盖章。
3、密切配合。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参与清理的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履行好职责,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
1、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登记表
2、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登记通用格式
附件:1
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登记表
填表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件:2
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登记通用格式
1、权力事项[必填项]
2、权力依据[必填项]
3、实施主体[必填项]
4、前置事项[注:仅限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5、对 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6、需要条件、标准(或程序)
7、时 限
8、需要提交材料
9、收费标准及依据
10、类 型[注:仅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的具体种类]
11、补偿标准及依据[仅指行政征用]
注:1、“[]”内的内容为相关填报要求。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上述内容的就填,没有则不填。如:前置事项只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要填写,其他权力事项则不需填写。
2、相关的表格、资料可在县编办政务网中的“资料下载”中下载,地址:http://www.fyd1573.com/。各单位在推进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过程中好的做法、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也可上报到该网址,供大家学习借鉴。